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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分别列出,并且视听作品不包括摄影作品,那么是否可以说视听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一般的作者终身+70年?
如此一来,就造成了旧法中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某些摄影作品,在心法中又被重新保护的问题。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完全可以复制出售,这些商品在市场之中如果又重新纳入保护,这个损失由谁负担?
请立法者仔细考虑。至少可以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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