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 與 *照片*,敬請報導採用!】
*馬總統,您真的聽見人民聲音了嗎?***
*刪除「違反意願」,遭到熟識者性侵的成年被害人將全數犧牲***
*律師婦團** **聯合記者會***
時間:2011年4月10日(星期日),下午2:30~3:30
地點:Café Philo&布拉格書店(台北市泰順街60巷11號B1)
律師代表:
張菊芳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婦女問題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兆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青少年及兒童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國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宜臻律師(執業律師、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尤美女律師(執業律師、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莊喬汝律師(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
賴淑玲律師(執業律師、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義務律師)
馬英九總統提名邵燕玲法官作為大法官人選引發爭議,召開道歉記者會,並在記者會上強調法務部已提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草案,將刪除「違反其意願」的構成要件,目前只等立法院通過此條文,就可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然而,我們必須要問馬總統,刪除「違反其意願」真的能夠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嗎?***
參與記者會的律師們穿上律師袍,象徵其為個案服務的專業形象,各團體代表戴上打上大叉的口罩,象徵被害人在法庭中,自主意願不被正視的情況,並高舉標語「強迫行為是違反意願,但,違反意願並不限於強迫行為」,表達出政府以及立法機關對於性侵害細緻樣態的不了解,導致修法方向完全無法解決真正的問題。尤美女律師在記者會一開始即表示,這次女童的爭議判決,問題不只是法條需要修改,而是法官在性侵害判決時對於個案的證據審酌相當嚴苛,即使女童已經哭喊不要,卻仍被視為無法證明違反女童的意願,然而政府和立法機關回應這些爭議,除了僅以修法做為唯一的方向,甚至修法方向還完全走偏,將刑法第 221條「違反其意願」的構成要件刪除,此舉不但無法解決兒少性侵的問題,更會使得七成遭到熟識者性侵的成年被害人遭到犧牲。
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委員會主委張菊芳律師將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聲明稿像與會大眾簡單介紹,特別強調一個修法不應以證據的難以證明為理由,而讓修法方向與整個罪章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就是說,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立法精神是保障性自主權,然而這次行政院版本將違反意願刪除的修法方向,卻完全違背了立法精神。律師公會認為,這次的修法太過草率,過程嚴重缺乏民主程序,呼籲相關機關應立即擴大召開公聽會,並且不應忽略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的問題。
台北律師公會青少年及兒童問題研究委員會主委李兆環律師舉兩個親身辦理的個案說明,依照政院版的修法方向,將會使熟識性侵的案件皆無罪可判,第一個案件是30 歲的已婚家庭主婦,加害者是位在家工作的男子,也是她的鄰居,加害者時常邀請被害人到家中參觀工作的成果,就在某一次,這名男子就對被害人做出要求親吻的舉動,並更進一步的與之發生性關係,被害人因為身處對方的家中,不敢反抗,僅一直說「不要,這樣不好」,然而最後進入司法程序,不但性侵害無法成立,為了懲罰加害人,被害人的丈夫只能以通姦罪提起告訴。第二個個案是在工作場合發生的同事對同事的強制猥褻,在加班的狀況,公司內僅剩加害人與被害人,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摸胸和親吻的舉動,而被害人因害怕和驚嚇,沒有強力反抗,而加害人也沒有做出任何強制行為。在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中,這些案件的狀況都沒有被考量到,而若修法過後,這些案件也就非常可能連檢察官都無法起訴,完全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妨害性自主罪章應全面檢視,而非未經過周延思考的草率修法。
林天財律師表示,今天身為一個生理男性出席這個記者會,代表的就是性自主權的議題並不只是婦女團體的問題,而是全民應瞭解且注重的議題,而從政院版的修法中可以看見,政院版並未將這次女童爭議的問題全盤了解,層層檢視,這次的爭議讓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重重問題都顯現出來了,然而政院版的修法過程並未將層層問題找出,並尋找解決方案,因此,強烈呼籲立法院不要急著審議,應讓妨害性自主罪章得到更全面的討論和檢視。
吳宜臻律師特別將刑法第227 條的問題提出討論,這也是此次爭議最大的條文,也就是針對兒少性侵的問題,她認為應將未成年人的保護條文拉出,而非與保護成年人性自主權的法條相互混淆。此外,重刑也並非解決辦法,熟識性侵的複雜樣貌並未被看見,例如許多家庭為了不讓外人知道家內發生的事而不願提出告訴,或害怕小孩可能因此需要被安置而不願提出告訴等問題,而重刑極有可能會使熟識性侵變的更加混亂和複雜。
台北晚晴婦女協會義務律師賴淑玲認為,修法應該要看見性侵害樣態的多樣性,例如夫妻間的性侵和情侶間的性侵,這些狀況都很可能是被害人沒有反抗、因為被突然改變的加害人嚇到、害怕生命受威脅而沒有強力掙脫或反抗,然而他們的性自主卻是確實的受到侵害,若政院版通過,這些案件真的會完全不被看見,也不能夠被解決。
最後,莊喬汝律師提出修法方向的建議,妨害性自主罪章要保障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而此罪章的中心概念就在於一個人的性自主權應由他自己決定,當今天他不願意的時候就是不願意,然而,這個最重要的概念從 1999 年第一次修法就完全沒有被理解,也沒有被看見,因此,這一次的修法是否可以朝向積極同意的方向做修正,也就是朝向以未經他人同意而與之性交者,就是妨害他人的性自主的方向修正,希望立法機關能夠參考民間的意見,讓社會大眾如此關注的性侵害修法議題能夠得到充分的討論,而妨害性自主罪章能夠全面的檢討,而不要急於回應民意而快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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