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來發首封討論信吧~

關於昨天的理事會我講的「會員可提案」,先跟大家說聲抱歉,我那時搞錯了,其實這不是章程裏面規定的,其實各位以前在校時有過社團、系學會、學生議會的經驗等等,當明白,提案本來就是任何會員的都可以做的,別忘了,被會員選出來的人,當然任務就是服務會員,而不是獲得支持票數,做自己想做的事。


但是提案畢竟是提案,是否能被執行,要經過研議審核,我想,這就是理事會之所以 理事的工作:把會員的事理成執行者(祕書長等)可以執行的方案。

我想理事會要做的應該是設計出好的「服務規則」,會員要的服務以本會而言,無非是申請本會經費進行某種活動。別忘了,維基年會2007,媒體維基基金會不就是如此?基金會的理事們並不是直接帶兵打仗的人,他們是設計了好的城市提案規則、審察辦法、進行審察工作等等,我想我們要做的無非就是這個,設計一個提案的細則(服務辦法),工作小組、以及昨天小銘提到的社群跟協會的隔閡等問題,理事自己也要下海當執行人之一(這不是必定條件),我覺得這些問題其實都可以迎刃而解:例如說規定提案的人,就是該工作方案的當然執行人選(工作小組有著落了);社群朋友想要推動一件事需要經費,那就是參與本會成為會員,按照本會提案細則提出申請。想被服務的社群跟提供服務的協會應該是不該有隔閡的,大家可以回想,成立本會的初衷不就是:社群想辦活動沒經費好難辦阿!所以才產生協會不是嗎?

我先提給大家思考,看大家想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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